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原理》(三卷本)是刑法学理论体系化的标志性成果等。
但这种情况必定极为罕见,因为如果两种成本都很低,要么法律已经作出了规定,要么市场本身早就解决了问题,原本也就不会产生权利争议,不会产生界权需求。借助下列函数,我们可以更为直观地看到交易成本、界权成本分别与社会福利之间的效率关系。
因为按照科斯故乡的英国政治传统,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所以一个双方世界注定要产生战争状态。这便是科斯定理所谓的初始界权无关紧要的含义。如果交易成本(C1)为零,不论法律的初始权利如何界定,市场交易总是可以得到资源处置的效率结果(α0)。作为韦伯世界和科斯世界的结合体,洛克世界是一个法律和市场并存的经济世界。这种局限反过来表明了,科斯定理及其推论的解释能力被无端夸大了。
或者,科斯定理可以被改写为:市场交易的效率结果不会受到交易成本之外的任何其他影响。[22'arrangement)机制。因此,权力的取向并不总是体现社会公意,有时会发生异化,走向社会公众意志的反面。
然而,由于体制、制度和诸多因素的影响,国家公力不仅没有履行好保障与救济公民权利的应有职责,甚至还成为公民权利的最大威胁,这就决定了社会权力对权利保障与救济的必要。同时,社会权力的存在与发展也有助于弥补国家权力在治理过程中的不足。其中,当前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由社会自力救济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社会安全的群体性暴力事件。另一方面,从权力的内部规定性看,一个社会组织、一个诸个人集合、一个阶级或阶层、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的权力相对于其成员来说就具有公共性,是它们成员权力的有机结合。
因为任何人即使是最伟大最贤明的人,也会受个人感情这种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作出一些不利于民众、不利于国家的事,而法律却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作为公民社会具体体现的社会组织与社会群体,仅仅是它们成员的共同体,并不是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所有公民的共同体,因此,相对国家而言,它仍具有非公共性。
{9}(P25)这里的非国家权力显然是包括社会权力在内的,而且将其属性直接定性为公共性。所谓多元,是指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相同国家和地区中不同阶层与群体的公共利益是不同的。这一点办到以后像这样同意在一个人格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这种善恶兼具的人性必然体现在权力之中。
如若弄清其真实的面目必须将社会权力置于特定的关系与场景之中。因此,这些民间组织和群体也具有相应的公共性。{14}(P43-45)(2)治理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除此之外,社会权力还可以通过对国家行为的参与、与政府机关的分工与合作以及与政府的沟通与协商,来影响国家权力的运行,实现对国家权力制约和监督。
{5} (P131-132)因此,国家权力是一切个人力量的联合,是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4]法国政治家迪维尔热就认为,权力是一种影响,而影响是以强制或威望为基础的力量。
谓其统一,因为公共利益不仅可以解释为私人利益的集合,更可以理解为以私人自愿性权益让与为基础的利益联合。其中,黑社会势力就是指在犯罪活动中自发组织起来的一群人,以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抗衡社会的组织型社会权力。
治理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多元化治理主体。参见[法]迪维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杨祖功、王大东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5页。也可以利用大众媒体等有效工具对国家权力的行使予以揭露、监督、施压,防止国家权力的肆意与滥用。尽管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安康与幸福,保障与实现权利与自由。群体性事件给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极其惊人的,譬如发生在2008年的甘肃陇南事件就造成了大量公私财产受损,其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破坏。另一方面,社会权力的存在与运行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社会权力所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一旦它作为一个主体在与国家和外部社会主体发生关系时,其运用的权力就是私权力,而不是公共权力。
所以说,公共利益是社会权力运行的目标与归宿。由于体制与机制等方面的因素,政府的行为往往显得迟缓笨拙,面对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一些突发性社会问题,政府有时无能为力。
这样就会导致许多人无法凭借自身的权力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无法抵御外力的干涉与侵害。[2]或者把社会权力理解为一种与个人权力相对的集体力量。
权力公共性只是一个相对范畴内的特殊规定,在这个领域中是公共的,而到了另外一个领域就演变为相对私人性,即使被黑格尔誉为伦理精神统一的国家,在整个全球范围中,也是一个私团体,具有自己的而非全球的私利,其权力也是一种相对的私权力。{3}(P23-31)即使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对社会权力一词的理解也不完全一致,或者把社会权力理解为与国家权力相对立的力量。所以说,无论是汉语中的权力还是西语中的power,首要的含义是一种人的力量或能力。 三、社会权力的作用:积极与消极双重考量 社会权力的公私双重属性,决定了社会权力的作用极为复杂,它并不总是表现为积极的一面,有时还表现为消极的一面,正确地认识社会权力的这双重作用,有助于社会权力积极作用之发挥,有助于对社会权力的引导和规制。
[5]霍布斯就认为,权力是主动出击的行动者和被动的承受对象之间的一种因果关系,其中,权力与行动同原因与结果相对应,行动者的权力等同于有效的动因。因此,有必要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共同维系社会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事实上,公共性仅仅是社会权力属性的一个方面,除其之外,社会权力还有私的一面。这样一来,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仍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人们在利益与欲望的驱动下,会无限制地使用权力或滥用权力。社会权力的发挥并没有损害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政府仍然是公共管理过程中的最主要行动者,是以战略行动者身份出现的,扮演着元治理的角色。
譬如民营企业家自发组建的民间商会,相对于其成员而言,是集体的,其针对成员所行使的权力就具有公共性。就其属性而言,兼具公私双重性。一方面,它是与私人利益相对存在的,它与私人利益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譬如,恐怖势力和黑社会势力等。
再次,社会权力有助于个人权利的保障。可见,在社会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公共利益仅仅是一种逻辑起点与归宿,它从没有完全脱离私人利益而存在的,没有蜕去私的一面。
在西语中,与权力相对应的词是英语powerpower,其含义有二:一是能够做出某种行为的能力。它的支配效应归因于调度、计谋、策略、运作。
作为现实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主要体现为各种民间组织和群体,它们是具体化的公民社会,是公民社会的基本组成,是人们根据相同的职业、兴趣组织起来的,目的在于从其中找到自己的认同。首先,社会权力可以发挥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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